境外利用POS机提供套现服务落法网?

 POS机新闻     |      2019-03-14 12:54

境内外辗转转款,提供POS机套现服务,做着发财梦的肖某等四名被告人,本以为“天衣无缝”协作,不到四个月就被一窝端。3月4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肖某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2018年1月份,被告人肖某因为欠银行很多贷款,就想着怎么搞些钱。后通过朋友丁某的介绍,在云南思茅认识了陈某,陈某在当地开了一个游戏机室,帮别人用POS机刷钱赚钱。认识被告人陈某后,三人商量由肖某安排人到缅甸邦康“新鑫电玩城”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为他人提供资金套现业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肖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五台POS机及银行卡,工具准备好后,肖某就将刷卡转钱的生意安排给了自家小舅子胡某、大伯胡某灿,肖某还给了30万元的周转资金。后安排胡某、胡某灿等人办理银行卡,注册微信号、支付宝用于收款、转账及取款。

  接着陈某带着胡某、胡某灿出境到缅甸陈某的游戏机室开始了刷卡转账的生意。关某等5名受害人先后遭被电信诈骗,诈骗钱款经过多次微信、支付宝转账,最后在缅甸邦康“新鑫电玩城”内,由胡某二人利用POS机、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诈骗分子等人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汇总转至被告人肖某的账户,确认钱到账后,就用周转资金付现金给这些人,并从中扣2%的手续费。

  被告人肖某在武汉通过柜面将这些资金取出并将钱汇到被告人陈某的账户上,后被告人陈某到云南省孟连县境内将赃款取现,再交给被告人胡某灿、胡某等人,继续为诈骗分子等人操作套现资金,周转资金一直保持在30万元左右。案经凤台县法院审理,被告人肖某、胡某灿、胡某、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帮助转账、套现,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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