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组织准入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POS机新闻     |      2019-03-21 22:39
支付清算组织准入(初审)
事项编码:2   适用范围:省内非银行支付机构法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结果送达方式: 网站公示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0898-68562937)
办事条件 提交的办事材料 办事流程 办理期限 审查依据 审查细则 收费标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一)书面申请,应包括:
1.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类型及覆盖范围、支付业务系统的所有权归属等;
2.申请人对外的书面公告;
3.申请人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为最新版本,并经工商部门备案,加盖工商部门相关证明戳记。
(四)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为申请人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验资证明与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最近一年及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以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提供关于客户备付金等资金核算方法的说明,指明具体会计科目。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
1.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2.自身具备的特点和优势及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的资金流转情况;
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别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在正式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决定上报总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6.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7.如申请人前期支付业务服务对象主要为其关联的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联方的,还应提交集团公司或关联方的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关联关系、财务情况、业务情况等;
8.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的业务合规发展声明以及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情况下的后续安排;
9.发生过支付业务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支付业务转移相关材料;
10.对已经形成客户备付金沉淀的存量非金融机构,应包括客户备付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至申请日未挪用客户备付金及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重大突发事件下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等材料;
11.支付服务协议样本。(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验收材料,应包括:
1.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架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和分析报告程序、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培训和宣传措施、配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
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应包括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应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承诺书。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申请人的法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高级管理人员在居住地居住期间不满3年的,应提供其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曾在媒体报道中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包括:
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2.主要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4.主要出资人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出资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比照对申请人的要求执行;主要出资人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5.主要出资人最近三年未利用支付业务实施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主要出资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要求比照对申请人的要求执行;主要出资人曾在媒体报道中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6.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7.关于是否涉及外资的说明或声明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十三)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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