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王景武:应加快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

 POS机新闻     |      2019-03-14 13:09

3月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在此次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带来相关议案,建议应加快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他指出,本着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的基本原则,人民银行于2010年制定并发布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填补了当时加强新型支付结算监督管理依据的空白。同时,近年来人民银行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实施分类评级、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等措施,多管齐下,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有机整合,适应行业发展,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监管也不断完善,从2019年1月14日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人民银行。

他分析,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保证了我国支付机构在业务高速发展的同时,合法规范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2号令的实施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实施过程存在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威慑力不足以及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建议尽快提升2号令法律层级,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日常监管中全面实施穿透式监管,有效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他认为,制定出台《条例》应把握几个重点:

一是提高立法层次,将部门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建议借鉴香港地区及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加快立法,将支付机构监管的部门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尽快推动制定、颁布《条例》,作为非银行支付服务管理的基本法规,提高对支付机构管理的权威和执行力,提升整个行业的监督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将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范围,大幅提高支付机构违法成本。香港地区将无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纳入《刑法》范围,新加坡规定违反《支付体系监督法》的支付机构将面临不超过2年的监禁。因此,《条例》应大幅提高支付机构违规处罚金额,将处罚金额同违规经营金额、违法所得等挂钩,按百分比进行处罚,且以较高者为准,加大司法惩治和行政处罚力度。通过建立严格的民事和监管制裁措施,提高持牌支付机构的违规成本,对支付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给予有力威慑。

三是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完善支付业务监管体系。针对支付机构业务监管涉及面广的情况,补充细化部门相互配合、联动合作的条款。例如2016年,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3家部委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相关工作成效显著。建议《条例》规定,在人民银行作为支付机构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建立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间的支付机构业务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合力。

四是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体现监管的前瞻性。在制定《条例》时,应积极借鉴、充分吸取国际立法经验。首先,制定更完善的监管条款,保证《条例》适应快速发展的支付市场,与时俱进规范引导业务发展。其次,充分平衡政府监管和市场效率的关系,在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鼓励支付业务创新。再者,充分考虑我国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和现有法律基础环境等因素,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的态度,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前瞻性的《条例》。

(文章来源:新京报)


转载请备注文章来自:http://www.rnpos.cn/zhifuxinwen/1120.html

您的转发对我们很重要

 


【免责声明】本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看了以上文章的44.75%用户还看了以下内容:


看了以上文章的26.02%用户还在看以下内容:


看了以上文章的16.43%用户还看了以下内容:




POS机网文章上一篇:全国政协委员葛华勇:统一国内条码支付标准 ;POS机网文章下一篇: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办事指南(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