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2、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3、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4、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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