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伪卡14万余获刑五年半并罚金

 POS机行业问答     |      2018-08-09 14:36
安徽一企业法人代表利用公司pos机盗刷伪卡非法获利14万元余。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该法人代表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单位深圳某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148821元。
  
  被告人李某系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以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深圳某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并安装一部POS机,该POS机于2015年10月27日入网,2015年10月29日装机测试成功。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携带POS机来到萧县,使用账户名为闫某、王某、吴某、郭某等多人银行卡在其POS机上刷卡148821元(该款进入POS机捆绑的李某银行账户),后通过互联网将上述款汇入到曹某、刘某、田某等多人的银行卡。中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持本人以及曹某、刘某的银行卡到萧县交通路某银行ATM机取现。经查,在POS机上使用的闫某、王某、吴某、郭某的信用卡均系伪卡,致使深圳某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损失148821元。2017年10月10日,李某被合肥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14882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萧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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